一案14审 缠诉20年
—--河南平顶山银行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
连环作案 震动社会影响恶劣
中国新闻报河南报道(记者 万云成)【核心提示】河南省振华公司未曾想到,一起“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恶意诉讼金融犯罪案,能邪气冲天。目前,该法人代表马儒钦向本报反映从1994年开始,他就遇上了这起 “金融恶意缠诉案”,一缠就是20年一案14审没完没了。当他依法具证举报犯罪时,竟然无人能管并直接影响到了文化建设《养老梦》的实现。
平顶山银行股东出资真相
【瑞丰社股金是房产股】93年10月11日平顶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成立,其中国合公司股金20万元,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振华公司)股金190万元,平顶山银行原瑞丰城市信用社(下称瑞丰社)180万元。合同规定各占股份为国合公司5 %、振华公司49 %、瑞丰社46 %,根据合同规定各自办理了认交股金手续,经平顶山市政府批准办理了工商登记,在工商机关备案材料中瑞丰社为房产股,有验资机构“瑞丰社是房产出资验资报告”、有瑞丰社大众路房产证复印件、有瑞丰社主任李德永房产入股亲笔函、有平顶山市政府批准文件:瑞丰社股金是房产股。
【瑞丰社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金地公司成立后,因瑞丰社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于98年又擅自将其房产抽走转卖给了鑫华商贸有限公司,致使其房产股出资最终没有到位。
【瑞丰社股金不是现金股】根据当时法律规定,成立公司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必须经过工商管理机关注册备案。
经查在工商管理机关备案材料中瑞丰社股金只有房产股没有现金股,也没有房产股变现金股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瑞丰社现金股是虚构的】94年8月16日在瑞丰社起诉振华公司股金不到位一案的庭审中,突然冒出一组莫名其妙的瑞丰社本没有现金股的现金股入股凭证:
1、由煤气公司财务科长郝马山同瑞丰社主任李德永依据早已不存在的煤气公司借款为依托虚构了一副“瑞丰社现金转圈入股图”;
2、李、郝两人根据上述图纸,指令其会计代振良编造财务手续,包括三张瑞丰社特种转账传票、收据、帐页、瑞丰社对账单等。
93年10月8日瑞丰社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 转款180万元
93年10月16日瑞丰社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 转款180万元
这是一张没有借据的金地公司贷款21.85万元
瑞丰社与煤气公司“空转”转账对账单
祸起萧墙:瑞丰社恶意诉讼
1994年8月16日,瑞丰社以虚假出资股东身份捏造事实,起诉金地公司中另一股东——振华公司股金出资不到位。庭审中突然出现一组与瑞丰社起诉振华公司股金不到位相悖的瑞丰社现金股到位的虚假投资证据,对此,振华公司具证反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不顾反驳,于95年荒唐判决:“振华公司股金出资不到位”,“另查明:瑞丰社股金先是房产股后变成了现金股”。
平顶山市95年民事《判决书》
95年河南省高法《判决书》判决后,瑞丰社又以虚假股东身份起诉或控告振华公司;或以“振华公司股金没有进入瑞丰社账户”为由;或以“振华公司股金没有进入法定账户——瑞丰社账户”为由;或以“振华公司没有资格诉讼” 为由;或以“振华公司法人代表王付营侵占公款”为由;或以“振华公司董事长马儒钦诈骗”为由,连续多次反复起诉、控告诬陷振华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致使全国通缉关押马儒钦等人3年另8个月。至到2003年振华公司实属无奈才被迫依法反诉,向卫东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不到位,不享有股东权利。
见2003年振华公司确权诉状
事实清楚:省高法判决用法得当
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振华公司起诉瑞丰社房产股出资不到位案,经市区法院初审、再审、重审“一案14审”后,于(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瑞丰社是房产股出资没有到位,现金股出资也没有到位。
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高法《判决书》
河南省高法2010年6月11日豫民三终字第68号《判决书》判决生效2年后,振华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收到最高检民事《抗诉书》,经查《抗诉书》没有事实根据,没有证据、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