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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代检察长:“‘闽侯e+’我不了解,我又不是学这个专业的
2016-12-30 11:58: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评论:0 点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 李万祥) 当前,在政法系统推进新媒体如火如荼中,有的做得风生水起,有的则是大起大落。近日,福建省闽侯县...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 李万祥) 当前,在政法系统推进新媒体如火如荼中,有的做得风生水起,有的则是大起大落。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的微信公众号在检察院系统新媒体影响力排行榜中跌至末尾,可在此之前“闽侯检察”曾一度遥遥领先。为何?记者进行了相关走访。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2015年底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检察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顺应新技术变革,以科学技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闽侯县检察院率先设立信息化项目“检察e+”,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号召。据悉,这在福建全省检察院是第一家立项开展信息化工作的检察院。

2016年4月5日福州梦诺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诺信科技”)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了闽侯县e+项目,标的XFZB-2016-12-1号(批复号:2016侯财采计[019-1]号)。按照合同约定,闽侯检察院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此部分款项已按合同要求支付。然而,接下来的局面让这家民营企业陷入了无边的讨价还价过程中。

据了解,按照双方合同,设备入场、软件平台建设并调试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闽侯县检察院要给付梦诺信科技入场设备及软件平台总额的70%。当该企业于2016年7月便将发票递交给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却是多次沟通付款事宜无果。在软件平台正常运行1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入场设备及软件平台总额的90%,此部分款项因上一周期款项未结而搁置。项目最终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入场设备及软件平台总额的95%,余款保质期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此部分款项因相同原因被搁置。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何在闽侯检察院迟迟难以实现?

从2016年7月份闽侯县检察院更换检察长,由黄兆茀担任闽侯县检察院代检察长之后,该检察长上任第一件事,就是发表《“五个进一步”破题开局》,然而,这“破”字竟然就首先落到了否定“闽侯e+”项目上。该文章见闽侯县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第一百五十期。

梦诺信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自从黄检上任后,对信息化项目“检察e+”是能推就推,能赖就赖,一会要求开会研究、一会要求软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不在标书及合同要求范围)、我们拿到了国家软件检测报告之后又说要开协调会、开完协调会又说他不懂软件要听监理方意见、等监理报告按监理报告来,现在监理报告也出来了,软件检测报告也通过了,协调会也开了,现在又说全都不算,要再开会研究,让等着。”

据了解,在梦诺信科技多次要求催促下,协调会于2016年8月23日由闽侯县人民检察院、监理方和梦诺信公司三方在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召开。

据知情人士透露,会上明确指出分级保护政策是不可抗力,非检察院及梦诺信公司因素造成,因此双方无责。会上还明确规定监理方按照标书及合同要求负责验收,因分级保护政策造成的2个平台不能接入检察院内网及高检和省检数据对接的问题,待后期条件成熟后,由梦诺信公司协助配合完成接入。

“年关将至,梦诺信公司背负巨额外债,现在连给工人发工资的钱都没有了,耗不起啊!”梦诺信公司负责人说。

最高检要求全面扎实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以信息化助推检察工作规范化现代化。然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新任福建闽侯代检察长黄兆茀居然反其道行之,将建设好的检察信息化项目搁置,声称自己不懂软件,看不懂监理报告和软件检测报告;今年“两高”报告共同特点就是把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放到一个很重要的位置,而这位代检察长却“以身试错”,否定党组会、协调会等决定,故意拖欠非公企业项目款,致使非公企业濒临倒闭。

在一份录音中,闽侯县代检察长黄兆茀对梦诺信公司负责人说道:

“你们符合标书要求,责任我来承担?我又没有参与进去,闽侯e+情况我不了解,我又不是学这个专业的!”

“我们电梯换了6个月了还没换好呢,监理报告才两个月了,还没看呢,我也看不懂。”

“你们该怎么来怎么来,我最好希望这个事情搞的由领导拍板,我不要拍板!”

令人不解的是,促进检察信息化建设、开展科技强检、检务公开,是需要检察长是学计算机出身?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党政一把手,却要推诿给上级院?是贵院做信息化还是上级院做信息化?闽侯检察院级级推诿,不负责任、不作为、懒政庸政的丑态暴露无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6年7月召开的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全新概念,并明确要求加强检察新媒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和联通互动。

信息化助推检察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据悉,检察e+项目可将检察工作全方位立体的展现出来,方便提高检查人员在工作中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有效提高异地提讯的工作效率和接访活动的规范性,将全部检察工作进行痕迹化管理,加强检察机关对一线执法的监督力度,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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