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疑心被原配跟踪 挥刀砍人获刑1年9个月
2015-11-18 14:44:07   来源:上街在线-上街日报综合   评论:0 点击:

  因怀疑男友的原配总是跟踪自己,湖南女子琳琳大为恼火。一次,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家商场门口,琳琳怀疑原配又在跟踪她,为此上前与原配发生争吵,冲突中,琳琳手持刚买的菜刀砍伤原配头部、手部等多处,伤口长度累计数十厘米。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琳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她2年有期徒刑。琳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定原配出具谅解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改判1年9个月有期徒刑。

  事件:当街刀砍原配头部

  在广州工作的湖南女子琳琳与李红丈夫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此,李红与琳琳曾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12月30日晚上8时许,琳琳因怀疑李红跟踪她,在白云区新市街道机场路一家商场门口上前与李红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拉扯、打斗,其间琳琳持刚买的菜刀砍伤李红头部、左手等多个部位。

  之后,琳琳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李红头部及左侧肢体软组织创伤长度累计25.4cm,左手掌侧单条创口达12.7cm,构成轻伤二级。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她提起公诉。

  一审:小三否认不正当关系

  本案庭审中,琳琳对检方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她否认与李红丈夫是情人关系,辩称出手打伤李红是因为对方屡次跟踪自己,这是本案发生的一大原因,李红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过错,请求法院能对她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琳琳在侦查阶段曾多次做笔录均供述她与李红丈夫是情人关系,为此庭审中的翻供不具有合理性。而关于李红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案发时,琳琳发现李红后主动上前与对方争吵并持刀打斗,主观恶性较大。此外,因琳琳未实际取得李红谅解,故法院不对琳琳适用缓刑,最后判处琳琳有期徒刑2年。

  二审:小三要求适用缓刑

  一审宣判后,琳琳不服提起上诉,她要求二审对她轻判并适用缓刑。琳琳辩称,李红已出具《谅解书》且已接受了赔偿款项,法院为此应该对她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今年1月,李红出具了《谅解书》,反映她已收取琳琳家人支付的13万元赔偿款,愿意原谅琳琳,但之后李红又反悔了要求对琳琳重判,依据李红写给一审法院的报告中反映,当时出具《谅解书》是因为丈夫不依不饶求她谅解,且丈夫称写《谅解书》只会对琳琳稍微轻判,不是放弃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会判缓刑,李红担心丈夫丧失理智才答应。之后,李红觉得被欺骗了,要求法庭重判琳琳。

  二审法院认为,李红收取赔偿款并写下《谅解书》时,她虽然不是完全谅解及愿意不再追究琳琳的刑事责任,但是,李红当时还是愿意在琳琳不被判处缓刑的前提下,同意对琳琳给予一定谅解,并同意对琳琳予以一定从轻判处。为此,原判对李红出具《谅解书》的事实没予认定并作出客观评价有欠妥当,应予纠正。

  法院:二审改判从轻处罚

  该不该对琳琳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琳琳致李红轻伤二级,主观恶性较大,且未能获得李红的完全谅解,不宜适用缓刑。且琳琳辩称本案引发是因李红跟踪她,这只是琳琳的一面之词。况且,琳琳与有妇之夫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才是本案引发的主因。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琳琳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唯对李红曾向琳琳出具过《谅解书》的事实没予认定有误,导致量刑不当,予以纠正,为此判处琳琳有期徒刑1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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